文/顺风
以赛亚·伯林提出的历史上出现过两种自由观,一种是集体大于个人的自由观,一种是个人独立于集体的自由观,前者来自马克思和卢梭的哲学传统,后者来自古代希腊公民社会时期的哲学传统,他们的共性在于以个人与集体的关系作为自由问题的枢纽。自由的障碍可能来自外部或内部,对于外部障碍束缚个人身体、空间和发展等方面的理解相对比较直观和形象,而个人内在障碍造成的不自由尤其值得人们思考,特别是思考个人的主观直接如何影响到他和社会的关系?
个人内心的贪婪、恐惧、盲区、成见等因素,既包括人格方面的,也包括性格方面的,或者品质方面的,从内部影响一个人对于事物的看法和取舍,在一些探索“自由”的案例中表现得非常明显。比如个人选择的问题,因为选择满足自己的自尊而丧失了爱情的例子;比如个人动机的问题,因为贪图享乐而拒绝前往西藏等蒙昧地区自助旅行的机会;比如因为内向的性格无法改变,而始终无法走上演讲台。。。。。。等等。这些例子提示自由的“选择属性”,那就是自由总是处于在不同领域的相互排斥状态,无边际的自由是不存在的,人人化的动机决定了他自身的选择方式,在自由的目标上以付出换回报。
但是选择之错对以什么来衡量?在集体压倒个人的自由世界中,自由与否是由社会强迫为个人证明和操作的;在个人独立于集体的自由世界中,自由则完全属于个人给予自己的权力。前者代表了统一形成社会性的衡量标准的倾向,社会帮助个人判断如何达到自由以及个人是否具备这样的能力;后者代表了个人独立衡量的倾向,在外部障碍方面一般涉及个人的身体、空间、发展等等方面,在内部障碍方面则涉及到个人的眼界、经验、学识、习惯等很多主观方面,个人化的自由观千差万别,那么最本质的衡量标准又是什么呢?
因为主观能力导致的不自由与因为外部机会导致的不自由分别来自不同的内外部障碍,内部和外部障碍环境的互动才是衡量自由的流程的本质特征。“思想者的彼岸”侧重于内部无障碍的自由,行动的自如侧重于外部无障碍的自由,由此我们可以理解所谓“彼岸”,本质上是属于一种自由的标准的范畴,反之我们也应该理解“自由”的本质并不肤浅的涉及人的运动和边界、外部接触,深入发掘下去就可以认识到“自由”的根本目的在于个人的充分发展——只有充分发展的个人才是自由的,从政治角度看这样的观点尤其意义重大。
“自由”不是人的运动的特征,而是人的终极特征,自由就是人和人类的发展,个人的自由和人类的自由都必须实现,也意味着人的自身的进化,如果我们真的理解此点,那就可以建立起一个新的简单标准——所有有利于人和人类的自身发展的制度,才是自由的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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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评论人:mm
2007-01-30 16:20: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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