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顺风
根据国家现行政策,从1993年就明确规定,外国企业,包括在中国的外资企业及个人,不得经营通讯运营业;1995年外贸部的一个外资投资的目录里面,明确规定,邮政电信业属于外资禁止投入的目录之下。
1999年9月15日,国家信息产业部部长吴基传在国务院新闻发布会明确宣布,禁止外商投资经营电讯网络及服务,并重申无论是互联网内容供应商(ICP)或互联网服务供应商(ISP),均为中国未对外开放的范畴。此宣布一度引起总部设在香港的中华网(china.com)的股票在美国纳斯达克股市应声暴跌17.5%。
2000年,吴基传接受亚洲华尔街日报访问时再次表示,互联网内容将受到当局的监管,并且将对投资互联网内容供应商(ICP)实行颁发营业执照制度。
在国际上,对增值电信还未形成明确界定,但各国一致认为增值电信服务主要包括以下七项服务:电子信箱、电子数据交换、在线数据的加工与信息处理、在线数据库存储与检索、增值传真(如传真存储转发服务)、代码规程转换等。《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规定,增值电信业务包括:(一)电子邮件;(二)语音信箱;(三)在线信息库存储和检索;(四)电子数据交换;(五)在线数据处理与交易处理;(六)增值传真;(七)互联网接入服务;(八)互联网信息服务;(九)可视电话会议服务。
在我国的入世承诺中,增值电信业务开放,既涉及ISP,又涉及ICP。 1999年12月份,中美中国世贸组织达成协议。根据协议,中国加入世贸后,将允许外资的电信企业持49%股权,2年后持股可增加至50%。
2000年9月出台的《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第十四条,对“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和“互联网接入服务提供者”的责任和义务做了规定。2000年12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也使用了“网络服务提供者”和“提供内容服务的网络服务提供者”的定义。
据此,“ICP”指依靠站点本身向用户发布信息以及进行其它信息增值服务的企业,“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及“提供内容服务的网络服务提供者”与ICP应是对应的,从而为技术服务和内容服务订了一个大的框架,互联网信息服务被列为电信增值业务纳入管理。目前,国家对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实行许可制度;对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实行备案制度。许可备案制度的执行重心在信息产业管理部门,未取得许可或者未履行备案手续的,不得从事互联网信息服务。
由上可知,外资进入互联网内容服务领域是绝对的闯禁区行为,但是对于国内互联网内容市场的巨大容量,面对国内上亿的网络用户规模,外资又怎么可能甘心绝足而不涉水?种种迹象表明,他们不仅仅垂涎三尺,而且已经付诸行动。其中,最近发生的典型事例便是微软通过MSN中文门户的九频道合作模式,在没有遵守“对投资互联网内容供应商(ICP)实行颁发营业执照制度”的情况下,事实上已经无证开展互联网内容服务。
对此,也许因为国内九个合作者背后的力量加上微软自身的公关力量,模糊了信息产业部的监管视线,竟然没有采取相应的管理措施,或者难道是因为微软中国所合资公司所在地的上海市政府惹不得?还是信息产业部的规定不需要明文改变就可以在执行中采取不同时间和地区内的“变通”方式?那么又置中国信息产业的法制和规范性于何地?(反微软垄断博客同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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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评论人:iceberg
2005-08-13 22:09: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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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既然是合作,也不见得非法,而且现在新闻业务对微软在中国来说,没有可能比 有好的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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